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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司顾问律师】股权转让后,其他关联股东因增资而加入公司致使受让股权稀释,该增资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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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491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4日22:48:2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股权转让后,其他关联股东因增资而加入公司致使受让股权稀释,该增资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概览

    20187月,MT公司与JC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MT公司持有的LQ公司100%股权转让给JC公司。JC公司先期支付一半的股权受让款后,待MT公司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后,再支付剩余股款。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JC公司与MT公司就剩余股权受让款支付问题进行协商,约定20193月前,JC公司将剩余股款一次性向MT公司支付完毕。为担保股权受让款按期支付,JC公司将其持有的100%LQ公司股权质押给MT公司。

    20193月,JC公司未能按时向MT公司支付剩余股权受让款,MT公司遂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担保物权,依据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拍卖股权。在执行过程中,MT公司发现,JC公司持有LQ公司股权份额由100%缩减为30%,系由于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LQ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增资扩股,并同意JC公司的两家关联公司HZ公司与MX公司认缴增资款加入公司,签订增资协议后,JC公司股权比例为30%HZ公司持股40%MX公司持股30%。且在认缴协议中约定,HZ公司与MX公司交付出资的期限为2022330日。

    MT公司认为,JC公司在受让股权后,利用其关联公司认缴但未实际增资的方式加入LQ公司的方式,且两家关联公司实际交付出资的日期为LQ公司营业期限到期日前一日,具有故意稀释股权、逃避质押合同债务的故意,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故向MT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涉案增资协议无效。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LQ公司与HZ公司、MX公司间的增资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损害JC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的价值实质上系为对应比例的公司资产价值。而公司增资扩股后,由于有新的资本注入公司,股权比例虽发生变化,但实质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因此,MT公司可依据其与JC公司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就质押股权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在LQ公司增资扩股、出资人未实际交付出资的情况下,MT公司债权仅能在LQ公司现有资产的范围内,以JC公司现有持股比例受偿。而此时JC公司持股比例远低于增资扩股前的持股比例,按此比例受偿会使得MT公司债权受到实质性损害。

    且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新加入的公司系JC公司关联公司,其在2018年年底达成增资协议,但约定直到LQ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时才实际交付出资的,明显违背交易习惯;并且JC公司在明知其与MT公司签订有股权质押协议的情况下,仍代表LQ公司达成涉案增资协议的,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JC公司在取得LQ公司实际控制权后,代表该公司与其他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通过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但未实际交付出资的方式,稀释原有股权比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该增资协议依法无效。MT公司的诉讼请求予法有据,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增资扩股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资本实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但是本案中增资采取认缴制,且实际出资日期为公司经营期限前一日,明显架空增资效果,导致LQ公司并未因增资而实际受益。而相应的,原公司股东股权在增资后比例降低,虽然实际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未减损,但是由于该股权已经被设立质押,在出资期限达到前,公司实际资产尚未增加的情况下,持股比例的降低会导致质押权人可受偿公司资产价值减少,侵害债权人利益。因此,法院基于已经查明的事实,认定本案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增资协议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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