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父母向子女汇款后,能否以双方存在借款关系要求子女返还钱款

    分享到:
    点击次数:2055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0日22:56:2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父母向子女汇款后,能否以双方存在借款关系要求子女返还钱款?


    案情概览

    孙某某与孙小某系父子关系,2015年至2019年期间,孙小某在外地读大学,孙某某分别向孙小某多次进行银行汇款,共计20余万元。其中部分钱款标注的用途为借款、部分钱款用途为生活费。

    孙小某毕业工作后,孙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小某向其返还借款12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 

    孙小某认为,其与孙某某系父子关系,双方并无借贷的合意,孙某某在自己就读期间向其汇款的,属于赠与而非借款。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父母向子女汇款,该钱款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本案中,孙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小某向其归还借款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与孙小某之间具有借贷合意以及支付借款的行为。

    孙某某主张其支付给孙小某的钱款为借款的,有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双方短信记录为证;孙小某虽然主张该钱款系孙某某向其的赠与,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结合本案证据情况,认定涉案钱款系孙某某向孙小某的借款。现孙某某要求孙小某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传统乡土社会中极少存在父子间形成借款合意的行为。但是进入现代法理社会后,父子间的亲属关系并不排斥经济行为的存在,父子之间仍可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从事交易行为。而一旦父子之间存在交易行为,对于由此引起经济纠纷的裁判,应排除亲属关系的影响,采用陌生人间的市场规则,即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孙某某与孙小某间虽然具有父子关系,但是在认定两者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借款还是赠与时,仍应通过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据规则进行认定。孙小某虽主张两者间为赠与关系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法院不予采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WechatIMG7.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