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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合同中就潜在的风险作出约定,履行过程中该风险发生,一方能否主张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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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293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08日23:46:2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合同中就潜在的风险作出约定,履行过程中该风险发生,一方能否主张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


    案情概览

    20168月,木本公司与丰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木本公司提供资金及实验设备,丰盛公司科研团队按照木本公司要求研制新药物,研制期间为3年,若到期后丰盛公司仍无法提供木本公司所需药物(包括菌落数、溶解物质量等问题),木本公司可与丰盛公司解除合作协议,同时要求丰盛公司向其返还试验设备及所提供的实验资金。

    20199月,合作协议到期后,丰盛公司出函告知木本公司,新药经多次试验,仍存在溶解物质量问题,就当前医药水平而言无法解决,遂请求与木本公司解除合作协议。

    木本公司知晓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丰盛公司未能提供符合约定的药物,现同意与其解除合同,但要求丰盛公司向其返还实验设备及资金。

    丰盛公司认为,之所以未能提供符合约定的药物,系由于就当前的医药水平仍无法解决菌落数超标的问题,属于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风险,属于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丰盛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木本公司与丰盛公司间的合作协议是否可适用请示变更解除。

    根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情势变更所指的客观情况变化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风险。而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在双方订立的合作协议中,已经就研制药物菌落数问题进行约定,说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并非无法预见菌落数质量问题,该问题不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风险”,故本案中的合同履行问题不适用情事变更规则予以解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木本公司在丰盛公司无法提供符合标准的药物时,可以与丰盛公司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丰盛公司返还实验设备及资金,故法院支持木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变化,是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的客观情况变化。而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就该客观情况进行约定,说明其在订立合同已经对该风险有所预见,故不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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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条:【广州合同律师】民事诉讼中故意做虚假供述的,法院有权对其处以罚款 下一条:【广州合同律师】合同无效,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