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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民事诉讼中故意做虚假供述的,法院有权对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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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851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08日23:54:5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民事诉讼中故意做虚假供述的,法院有权对其处以罚款


    案情概览

    20202月陈某某持借款合同、借条等内容向A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储某某承担还款责任,清偿借款。法院受理后穷尽各种送达方式,被告人均为到庭应诉。故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判决被告人储某某返还借款本息。

    判决作出后尚未生效,被告人储某某出现,其以借款合同与借条系伪造、签名并非本人签署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在一审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中,储某某忽然改变说法,承认其与陈某某之间确实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借条内容真实,签名确系本人签署。据此,法院在查明事实后,维持一审判决。

    事后,法院就储某某多次反复陈述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书。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法院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储某某在一审中拒不到庭参与诉讼,判决作出后又突然出现并以借款合同、借条系伪造为由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又再次改变陈述,承认借款关系存在、本人签名真实的,被告人储某某多次就同一内容作出内容相反的陈述,严重妨害司法审判,侵害他人权利,减损司法公信力,法院有权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其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予以罚款。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民事案件的不断增多。为实现我国司法资源最大化利用,规范诉讼秩序,抑制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行为,2020年5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规定,对于当事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妨害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法院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于当事人陈述真实性的保障措施,主要以责令其签订保证书为主,当事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待证事实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由此可以看出,此前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往往法院只能对该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本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明确赋予了法院对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的行为有处罚权,通过司法强制力要求当事人必须对案件事实作出真实、完整性陈述,从而规范诉讼秩序,确立司法公信力。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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