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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工作期间做代购的,公司能够以其在外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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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375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09日23:53:0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工作期间做代购的,公司能够以其在外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概览

    20184月,胡某某入职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入职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在岗前培训时向其告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并发放员工手册。

    201910月,胡某某因在微信朋友圈中转发代购商品信息,公司人事部门向其发送邮件,告知胡某某,因其严重违反公司员工不得在外兼职的管理制度,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胡某某不服,认为自己仅是在朋友圈转发商品信息,并不是在外兼职,没有违反公司规定,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1月,胡某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支持胡某某的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胡某某是否存在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在外兼职的行为。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主张胡某某在外从事代购系兼职行为,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员工不得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偿或无偿兼职的”因此,公司有权以胡某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但是,在庭审中,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朋友圈截图,且胡某某本人亦不否认自己从事代购,仅能证明胡某某存在代购行为,并不能证据胡某某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兼职行为,仅以胡某某从事代购为由作出解除合同决定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认定,公司与胡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违规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外兼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有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外兼职的事实。本案中,该文化传播公司仅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胡某某从事代购行为,而代购行为并不等同于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兼职的行为,代购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应当是具体事实,可能构成代理、委托等民事法律关系。故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胡某某存在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兼职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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