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公司顾问律师】股东以公司连续两年未召开股东会为由请求解散公司的,能否以公司仍在持续经营为由抗辩

    分享到:
    点击次数:2386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2日00:34:3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股东以公司连续两年未召开股东会为由请求解散公司,能否以公司仍在持续经营为由抗辩?

      案情概览

    2016年胡某某和孟某某共同出资成立三派公司,其中胡某某出资57%,孟某某出资43%,孟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胡某某与孟某某长期在公司经营方针等重大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在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能召开股东会。

    2019年胡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庭审中,孟某某抗辩称公司虽然没有召开股东会,但是仍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并未出现经营困难,未陷入公司僵局,不属于可解散公司的法定情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派公司是否出现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三派公司于2016年成立,公司章程中约定三派公司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会议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有效。而本案中,公司成立后连续三年未能召开股东会,且胡某某与孟某某各自持有公司股权为57%和43%,须两者意见达成一致才可作出股东会决议,但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可知,两人在公司经营的问题上,长期存在矛盾,孟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外签订的合同经常无法得到胡某某的认可,2018年4月,胡某某以孟某某滥用公司法定代表人权利,侵占公司财产为由提起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据此,法院认为,本案中三派公司16年成立后持续3年未召开股东会,仅有的两名股东长期意见不一致无法作出有效的公司经营决定,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遂判决支持胡某某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僵局”是判断能否解散公司的核心。“公司僵局”的认定须根据《公司法》第182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判定。具体而言,“公司僵局”包括以下三项条件:

    第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第二,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第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又可具体为由:第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第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第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本案中三派公司成立后连续三年未召开股东会,符合解散公司的形式条件,说明公司管理陷入困境;同时两人意见不合、无法作出有效经营决议,甚至出现就对外签订合同时有无代表公司的权利引发诉讼的,说明两名股东长期冲突,严重妨碍公司经营,使其不能作出有效意思表示;虽然公司仍在持续经营,但是在现有状况内的公司存续会使得股东利益遭受损失,在通过其他条件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本案符合解散公司的法定情形,判决支持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WechatIMG7.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