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律师】
合伙协议达成后未实际经营便终止,投资人能否主张返还投资款以及资金占用费?
案情概览
2018年3月,山阳公司通过公开拍卖取得某钢材加工厂经营权。4月,顾某某、赵某某和任某某三人商议,共同投资300万元经营该钢材厂,并与山阳公司签署合伙协议,约定顾某某、赵某某和任某某三人与山阳公司共同组建合伙企业羊驼公司,由该公司负责经营钢材加工厂。
合伙协议签署后,顾某某等三人分别将各自的出资款项打入山阳公司账户,作为组建合伙企业的投资款。
2019年3月,顾某某等人的关系破裂,无法继续履行合伙协议内容,经山阳公司同意,签署终止履行合伙协议证明,该文件中表明顾某某等人因观念不和,无法继续履行合伙协议内容,不再设立合伙协议,此前签订的合伙协议自本证明签字盖章时起终止。
随后,顾某某等三人向法院起诉,以不具有共同投资经营钢材加工厂的基础为由,要求山阳公司向其返回投资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费用。
庭审中山阳公司辩称,其获取的顾某某等三人的钱款系投资款,不是资金借贷款项,故不存在资金占用费的目的。同时,山阳公司对顾某某等三人间的合伙关系破裂并无过错,没有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义务。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合伙协议达成后未履行的,投资人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以及资金占用费。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顾某某等三人因关系破裂,无法继续履行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故涉案合伙协议丧失履行基础,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伙协议。
另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顾某某等人在合伙企业尚未设立,尚未取得合伙人资格之时便已经将投资款给付给山阳公司,由山阳公司占有投资款并获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益。现合伙协议解除,顾某某有权要求山阳公司向其返还投资款,同时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投资款占用费,以达到终止履行、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故本案中顾某某等三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资金占用费不同于违约金,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或有过错才应承担支付自己占用费的责任。支付资金占用费的本质在于防止不当得利。即一方依据某基础法律关系占用对方资金后,相应的获取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益,该部分利益属于法定孳息。而在基础法律终止时,一方不仅应向对方返还资金,还应一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益,即资金占用费,以达到终止履行、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防止出现不当得利。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