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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律师】主债务到期时间超过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决算期,该债务是否属于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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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35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08日23:13:0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主债务到期时间超过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决算期,该债务是否属于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范围?

案情概览

2018年4月,毛桃公司与羊驼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羊驼公司为毛桃公司未来1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保证额度3000万元的担保。2019年2月,毛桃公司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毛桃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贷款期限为1年。2020年贷款到期后,毛桃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清除向银行的贷款。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毛桃公司承担贷款清偿责任,羊驼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庭审中,羊驼公司抗辩称,毛桃公司与银行间的贷款合同到期时为2020年2月,已经超过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决算期,故该笔贷款不属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羊驼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羊驼公司是否应就涉案贷款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解释》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最高额保证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即只要该笔债权发生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则最高额保证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与最高额保证决算期无关。

因此,本案中虽然涉案贷款合同到期日为2020年2月,已经超过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决算期,但是该笔贷款发生于最高额保证期间,未超过最高额保证限额,因此羊驼公司作为最高额保证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最高额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最高限额内提供保证。因此,判断某笔债权是否属于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应当分析该笔债权是否形成于最高额保证期间,是否超过最高额保证限额。在符合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不得以债权到期日超过最高额保证合同清算期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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