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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合同律师】员工因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猝死,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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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068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08日23:18:0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员工因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猝死,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案情概览

20198月,吴某某大学毕业后加入某互联网公司担任网页设计员一职。2020年3页,吴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感到身体不适,遂请假回宿舍休息。当天下班后,员工陈某某回到宿舍后发现吴某某躺在地上昏迷不醒,遂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场后,经诊断为心脏性猝死。

2020年6月,吴某某的配偶何某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部门受理后认为吴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当地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某某的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不予认定公司决定书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吴某某的上班时间因身体不适请假回宿舍休息,其后因心脏性猝死去世的,虽然严格从法条的字面规定看,吴某某的死亡并未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是不能机械适用法条,应探究法条规定的目的及初衷。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应理解为正常上班时间;“工作地点”应理解为与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有关的地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但为了扩大对劳动者保护,在一定情形下,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条件的,可视同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吴某某在上班时间感到身体不适而离开工作岗位的,虽然无法证明具体发病时间,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疾病从病发、恶化至死亡有一个渐进的演变过程,请假休息符合一般生活情理。且从吴某某请假至被发现死亡之间仅有5个小时,其死亡结果与职务工作具有一定联系。吴某某请假独自回宿舍休息,亦具有无法及时前往医院就诊的正当理由。如果将此种情况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缺乏将生活情理融入工伤保险旨意的综合性考量,存在对工伤保险法律的限索适用,故法院认定当地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符合社会生活常理和法律原旨,故法院依法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责令重做。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员工在上班时间感到身体不适请假休息的,符合常情常理。而由于疾病发作和疾病结果之间需经过一段时间,而普通人限于医疗知识不足,无法在疾病发作时便采取专业诊疗对策,故员工请假后突发疾病死亡的,亦属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合理延伸,应视同工伤。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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