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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系另案抗辩理由,属于重复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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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170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12日21:01:4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系另案抗辩理由,属于重复诉讼吗?


    案情概览

    2018年7月,梦圆公司与石凯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梦圆公司购买石凯公司开发建设的新一号楼盘中临街一层商铺三家,付款方式为梦圆公司向石凯公司支付部分购房款后,剩余房款待将商铺零星销售完毕回笼资金后向石凯公司支付。合同签订后,石凯公司向梦圆公司交付部分商铺,但由于梦圆公司迟迟未能将商铺对外出售,无法给付石凯公司剩余资金,双方遂协商,梦圆公司不再通过零星销售回笼资金,而是直接整体销售现有商铺,并及时向石凯公司付清剩余购房款。2020年3月,梦圆公司仍未向石凯公司清偿商铺购房款,石凯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梦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梦圆公司辩称,石凯公司并未向其交付已付房款对应价值的房屋,故梦圆公司无法出售商铺回笼资金,无法付清欠付石凯公司剩余购房款。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梦圆公司与石凯公司达成购房合同后,由于梦圆公司迟迟未能履行清偿购房款的义务,双方已经实际达成变更付款方式的约定,即由梦圆公司整体销售现有商铺并清偿剩余购房款,故石凯公司未向其交付已付房款对应价值房屋的,不构成违约。梦圆公司在销售商铺后未能清偿剩余购房款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生效后,梦圆公司不服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石凯公司承担其未能及时交付已付房款对应价值房屋的违约责任。

    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中此前石凯公司诉梦圆公司违约责任一案中,梦圆公司虽未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要求石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反诉请求,但是其在抗辩理由中对石凯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进行了说明,且法院已经对石凯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进行裁判,认为在双方已经实际变更付款方式的情况下,根据新付款方式约定,石凯公司应在梦圆公司将已有商铺出售完毕清偿剩余房款后,再交付未付商铺,故石凯公司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法院已经对石凯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况下,梦圆公司再次就同一事由起诉石凯公司的,属于重复诉讼,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禁止重复诉讼原则”,即经过法院实体审理的案件事实,当事人再起诉的,构成重复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本案中,梦圆公司虽然并未在前案审理中明确提出要求石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反诉请求,但是其将该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向法庭表述,法庭也已经对石凯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进行了实体审理和判断,并作出生效判决。此后梦圆公司再就该事由向法院起诉的,构成重复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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