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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已被生效判决支持的债权请求权能否对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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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794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12日21:04: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已被生效判决支持的债权请求权能否对抗执行?


    案情概览

    2018年3月,远达公司与无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无疆公司承建远达公司办公楼改造、装修以及工程,工期1年。2019年10月工程竣工,双方因工程质量以及工程款等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裁定远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无疆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600万元,其中400万元有涉案办公楼承付。

    2018年12月,顾某某、秦某某与远达公司就民间借贷一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并查封了远达公司名下的办公楼,判决远达公司自判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清偿向顾某某、秦某某两人借款300万元,到期未能清偿的可按照借款合同中有关抵押的约定,依法拍卖抵押物涉案办公楼清偿借款。

    无疆公司知晓涉案办公楼被法院查封后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办公楼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用于清偿未付工程款,法院无权对其查封并强制执行。执行法院驳回异议后,无疆公诉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无疆公司能否以另案生效文书中确定的对涉案办公楼享有的请求权对抗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无疆公司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对涉案办公楼享有请求交付并清偿未付工程款的请求权,虽然该请求权系对物的请求权,但是本质上仍属于债权请求权,并不享有优先性。而本案中顾某某、秦某某与远达公司之间具有抵押约定并办理抵押登记,涉案办公楼作为抵押物担保借款的清偿,法院于2018年依据抵押约定查封涉案办公楼,顾某某和秦某某对涉案办公楼享有的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故无疆公司提出的异议不能对抗执行。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案外人依据生效法律判决能否对抗执行,实际上是分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请求权与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请求权,何者应优先受保护的问题。通常情况下,物权优先于债权。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顾某某和秦某某依据抵押约定,对涉案抵押物——办公楼享有抵押权;而案外人无疆公司则根据另案生效判决对涉案办公楼享有请求交付并抵充工程款的请求权,该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由此,顾某某、秦某某对涉案标的物享有的抵押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五款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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