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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司顾问律师】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但是未破产的,能否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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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365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28日23:14:2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但是未破产,能否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规则?

      案情概览

    20183月,秦羽公司与蓝天公司达成一致约定,秦羽公司认购蓝天公司30%股权,自出资协议签订后一年内秦羽公司将出资款全部付清。

    20192月,蓝天公司与段某某发生购销合同纠纷,段某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蓝天公司承担支付货款责任。判决生效后,蓝天公司未能履行清偿债务责任,段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追加蓝天公司为被执行人。

    20193月,秦羽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延长其向蓝天公司缴付出资的期限至20284月,并得到蓝天公司同意。

    段某某知晓上述情况后,向执行法院起诉,要求追加秦羽公司为被执行人,就蓝天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追加秦羽公司为被执行人,就涉案蓝天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于被列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涉案债务未清偿部分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蓝天公司在已经被列为被执行人,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涉案债务的情况下,秦羽公司作出延长出资期限的决议损害债权人段某某的利益,蓝天公司明知自己清偿债务能力不足,仍同意秦羽公司延长出资认缴期限的,具有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规避债务的故意,符合前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应当依法追加秦羽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就蓝天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对于未破产的企业,我国《公司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债权人享有加速出资期限、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权。而仅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或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对于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可适用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以平衡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防范公司利用法人独立人格规避债务。

    最高院民二庭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就两种情况下可适用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进行规定。本案中,秦羽公司在蓝天公司财产不足,已经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延长认缴出资期限的,具有帮助蓝天公司逃避债务的恶意,应当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要求秦羽公司认缴出资,增加公司责任财产,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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