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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借款人与出借人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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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191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12日22:44:4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借款人与出借人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案情概览

    崔某1和齐某某系蝶梦公司股东,其中崔某1持有公司58%股份,齐某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定财务开支等事宜。20198月,崔某1与其弟崔某2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蝶梦公司向崔某2借款600万元用于缓解经营压力,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率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相同,若到期未能按时清偿借款的,蝶梦公司应向崔某2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崔某2将借款转账至蝶梦公司账户。借款到期后,蝶梦公司未按时归还借款,崔某2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蝶梦公司清偿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齐某某作为蝶梦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抗辩:崔某1无权代表蝶梦公司对外借款,该笔借款公司并不知情。崔某1与出借人崔某2间存在亲属关系,涉案借款合同系双方伪造,意图虚构债权债务,损害蝶梦公司利益,涉案借款合同依法无效。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经查,蝶梦公司仅有崔某1和齐某某两名股东,崔某1作为蝶梦公司大股东持有公司财务章、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无论崔某1是否实际具有代表蝶梦公司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权限,其持上述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足以使得交易相对人信赖崔某1具有代表蝶梦公司签订合同的权限,具有权利外观。但是考虑到本案中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故法院认为应当对涉案借款合同效力从严审查。

    经查,齐某某作为蝶梦公司总经理,掌握公司财务状况,且其手机号绑定公司银行账户,故在崔某2将钱款转账至蝶梦公司账户时,齐某某对崔某2向公司汇款一事知情,但其在收到钱款后未提出异议,而是在公司经营活动中使用该笔借款的,事后其主张对借款不知情、借款合同无效的,缺乏事实依据。故法院认定,涉案借款合同依法有效,蝶梦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亲属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由于存在伪造债权债务、提供虚假证据的合理怀疑,故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从严审查证据材料。本案中,崔某1作为蝶梦公司股东,虽然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其无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但是崔某1持有公司公章,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外观;同时,公司另一股东在明知崔某2向公司转账且钱款性质标注为借款的情况下,并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借款合同的订立,涉案借款合同依法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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