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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东间发生重大冲突,矛盾较深的,股东能否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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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973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19日21:55:2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公司股东间发生重大冲突,矛盾较深的,股东能否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案情概览

    20173月,北漠公司与东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北漠公司与东源公司合作开展货物进出口项目运营,其中北漠以持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东源公司负责提供人员、资本及运营团队等。为更好合作经营,双方共同组建中梦公司负责合作项目运营。

    中梦公司成立后,货物进出口项目历经多年申报,一直未能通过审批。北漠公司与东源公司就该项目运营状况多次进行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北漠公司因多年无法通过该项目取得盈利,亏损严重,在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中梦公司,对财产进行清算。

    庭审中,被告东源公司抗辩,东源公司已经就提高中梦公司盈利能力,拓展公司业务等问题提出多项解决方案,足以扭转当前公司亏损的局面。因此,中梦公司尚未形成公司僵局,不符合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梦公司是否符合公司解散条件,北漠公司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经查,首先,中梦公司设立的初衷和目的是北漠公司与东源公司合作开展货物进出口项目。但是该项目经过多年申报,仍未能通过审批,中梦公司设立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经营上存在明显障碍。其次,中梦公司由于经营项目迟迟无法开展,自成立以来从未向其股东分配给过利润,处于连年亏损状态,继续存续将会使股东利益持续受损。最后,中梦公司各位股东间矛盾较深,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法形成一致的股东决议,无法共同经营中梦公司,丧失合作基础。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据此,中梦公司设立目的无法实现,主要经营项目未能获得审批,运营无法开展。各方股东间矛盾较深,无法形成一致决议,缺乏必要的合作基础。自公司成立以来中梦公司未实现盈利,亏损严重,继续存续会使得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在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股东北漠公司请求法院依法解散公司的,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这一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的核心在于:公司僵局是否形成,在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公司经营困难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虽然东源公司辩称,其已经提出替代方案,可解决当前公司经营困境,但是双方公司无法就该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说明股东间矛盾较深,缺乏合作基础,中梦公司继续存续不仅无助于困难解决,反而会使得股东亏损进一步扩大。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中梦公司已经形成公司僵局,股东北漠请求解散公司的,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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