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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原债权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之诉的,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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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590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19日21:59:2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原债权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之诉的,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案情概览

    达瑞公司与舟梦公司于2019年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达瑞公司向舟梦公司订购价值50万元货物,达瑞公司自收到货物后一周内向舟梦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舟梦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达瑞公司验收收货后未能向舟梦公司清偿货款。舟梦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达瑞公司还款。庭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三个月的货款支付宽限期。宽限期满后,达瑞公司仍未能向舟梦公司清偿借款,舟梦公司在查明达瑞公司另对合建公司持有30万元债权的情况下,遂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要求合建公司向舟梦公司清偿对达瑞公司的债务。

    庭审中,合建公司提出,达瑞公司与舟梦公司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舟梦公司再次就该债务的清偿问题提起诉讼的,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裁定驳回。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舟梦公司起诉要求合建公司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的,是否属于重复诉讼;二是合建公司是否应向舟梦公司清偿其对达瑞公司欠付的债务。

    经查,舟梦公司曾与达瑞公司就其货款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并经法院调解、作出生效调解书,但是未能就其债权受到清偿。本案中舟梦公司就未受清偿的债权

    起诉次债务人合建公司的,要求合建公司直接向舟梦公司还款,属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据此,本案中,舟梦公司向合建公司提出代位权之诉的,与前货款纠纷之诉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不属于重复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予受理。其次,关于合建公司是否应向舟梦公司清偿债务。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在满足下列条件下,债权人可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据此,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舟梦公司对达瑞公司持有的债权已经法院生效调解书确定,属于合法债权。合建公司对达瑞公司负担30万万元的债务已经到期,达瑞公司一直未要求合建公司清偿,且自身亦未向舟梦公司清偿债务的,对债权人舟梦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舟梦公司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定条件,其诉讼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和同一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相同诉讼的,法院不再受理。而本案中前诉所争议的内容为货款给付纠纷,后诉争议为代位权之诉,前后两起诉讼纠纷内容不同,不属于相同诉讼。第二,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要满足法定代位权成立要件。本案中,债务人达瑞公司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导致达瑞公司未能按期清偿舟梦公司货款的,侵害舟梦公司利益。舟梦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为权,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合建公司清偿债务。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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